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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09年《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成果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27 15:58    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科技强警战略,进一步加强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切实为公安机关“三项建设”服务,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09年度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简称“引导计划”)。现向国内各社会单位广泛征集非涉密产品、系统类科技成果。有关事项如下:

  一、基本思路

  以引导为主,实施试用评估和限定价格推广制度。组织遴选优秀成果列入《公安科技成果试用推荐目录》,引导成果提供单位和基地双向选择后,组织对列入推荐目录的成果开展试用评估,然后根据试用评估结论研究确定引导计划,对列入引导计划的成果,将以限定的销售指导价格组织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推广应用工作。

  (一)建立开放的申报推荐体系。加强国内社会单位自主研发的优秀产品系统类科技成果的引入,通过自主申请、单位审核、逐级推荐等程序,遴选并推荐出科学实用的公安科技成果。

  (二)加强实用性评估。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统一制定《2009年公安科技成果试用推荐目录》,组织在全国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开展免费试用和实用性评估工作,遴选出适合公安机关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对通过基地试用评估的成果,列入引导计划。对未通过基地试用评估的成果,不予列入引导计划,且不予在公安机关组织推广应用。

  (三)实施双向引导机制。采取双向选择方式,引导产品系统类成果进入公安机关,根据每项成果的特点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在明确免费试用数量和保障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基础上,引导成果提供单位、基地开展试用评估工作。试用评估通过的成果列入引导计划后,限定销售指导价格,在公安机关组织推广应用。

  二、申报要求

  组织申报的成果应是公安业务工作急需、技术成熟、可在公安机关广泛推广应用的非涉密产品系统类科技成果。包括应用于刑侦、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边防、禁毒、信息通信、出入境管理等领域的实用成果。

  (一)成果应是国内自主研发且适合公安机关推广应用的产品、系统。每项成果只能填报一个成果提供单位,且需详细填写单位情况信息。成果应用主体应是公安机关。成果无强制性认证或行政审批要求,且通过了下列评价方式之一: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权或软件著作登记权证书;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通过国家级、省部级检测机构检测等。

  (二)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有专人受理社会单位提供的科技成果。各成果提供单位按地域将申报成果报送到相应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经评估遴选后统一报送到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并统一报送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同时,成果提供单位须拟定符合成果特点的试用方式,将核算的成果成本价格、建议销售价格及是否可以免费试用(含免费试用数量)有关情况一并报送。其中,对大型装备,还应提前注明试用后处理方式(试用单位按试用价购买或原物退回)。试用方式及说明参考格式见附件2。

  三、材料报送

  组织申报的成果要提供成果申报书、试用方式及说明各一式4份,同时务必提供电子版。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25日。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受理的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经评估遴选后报送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成果申报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

  附件:1.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成果申报书格式

      2.成果试用方式及说明参考格式

      3.成果申报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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