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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届“金盾文化工程”优秀作品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06 15:01    来源: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和公安部建部60周年,繁荣公安文艺创作,展示公安文化建设成果,公安部政治部决定开展第十届 “金盾文化工程”优秀作品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根据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评选活动安排,结合公安机关实际,从本届评选活动开始,“金盾文化工程”优秀作品评选活动设金盾文学奖、金盾图书奖、金盾影视奖、金盾艺术奖和优秀组织工作奖五个奖项(评选范围及标准详见附件1),各奖项不设一、二、三等奖,对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和具有特殊意义的精品力作,授予特别奖。


  二、推荐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政治部负责本地区参评作品的统一推荐报送;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民航公安局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负责本系统参评作品的统一推荐报送;部属其他局级单位(含部属院校)可直接组织报送;中央级影视制作机构可单独推荐报送。


  三、推荐作品要求

  (一)参评金盾文学奖、金盾图书奖、金盾影视奖的作品,必须是2007年至2008年公开出版、刊载或播映的作品。

  (二)参评金盾艺术奖的歌曲、舞蹈、曲艺(不含相声小品)、广播剧、戏剧作品必须是2007年至2008年创作并公开展播的作品;参评的晚会必须是2007年至2008年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主办,并在市(地)级以上电视台公开播出的各种主题或综艺类晚会。

  (三)被推荐作品的作者或单位同意其作品在公安信息网和公安部政府网站上无偿使用。

  (四)推荐作品原则上不退还。


  四、各单位推荐参评作品限额

  (一)参评金盾文学奖的小说不超过 3件,报告文学不超过2件。刊载有多篇小说或报告文学的作品集,不能整体申报,必须注明其中的推荐篇目。

  (二)参评金盾图书奖的作品不超过3件,必须是正式出版发行、版权页中有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三)参评金盾影视奖的作品不超过3件(含电影、电视电影、电视剧和30分钟以上的电视纪录片)。

  (四)参评金盾艺术奖的歌曲、舞蹈、曲艺作品不超过5件,广播剧、戏剧、晚会类作品每项不超过3件。


   五、推荐作品报送份数

  (一)参评金盾文学奖的作品一式6份(包括 1份原件和5份复印件)。

  (二)参评金盾图书奖的作品一式6份。

  (三)参评金盾影视奖的电影(含电视电影)、电视剧、电视纪录片VCD或DVD光盘2套,附内容介绍3份。

  (四)参评金盾艺术奖的作品,歌曲CD光盘3份,附词曲3份;舞蹈VCD或DVD光盘3份;曲艺VCD或DVD光盘3份,附脚本3份;广播剧CD光盘3份,附剧本3份;戏剧VCD或DVD光盘3份,附剧本3份;晚会VCD或DVD光盘3份,附晚会串联词和节目单各3份。


    六、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要求分别填写《第十届“金盾文化工程”优秀作品推荐目录表》(式样见附件2)和“金盾文化工程”各奖项推荐表(式样见附件3),并将推荐表放在每份参评作品前,同类作品按推荐数标明顺序。无推荐表的作品不予评选。

    (二)须报送CD、VCD或DVD光盘的作品,要适合音视频播放,每件作品单独刻制,不得混刻。

    (三)请各单位在报送作品时将开展第十届“金盾文化工程”优秀作品评选活动的总结一并报送。

    (四)各单位请于2009年4月25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将推荐作品邮寄到公安部宣传局,逾期无效。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宣传局文化处,邮编:100741。


  各地公安机关要把第十届“金盾文化工程”优秀作品评选活动作为今年公安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细致地做好作品推荐工作,力争推出一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俱佳的作品,努力打造公安文化品牌。部政治部将从中遴选优秀作品报送中宣部参评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同时,各地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整合公安文化资源,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公安文化精品创作,通过多种手段丰富和活跃公安民警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公安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附件:   1.《第十届“金盾文化工程”优秀作品评选范围及标准》

     2.《第十届“金盾文化工程”优秀作品推荐目录表》

     3.《金盾文学奖、图书奖、影视奖(电影、电视剧)、艺术奖(歌曲、舞蹈、曲艺、广播剧、戏剧、晚会)推荐表》


公安部政治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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