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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07-05 14:45    来源:    
   公科[2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确保国家重要单位、要害部门的安全,现对外商独资企业在境内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单位或部位的安防工程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介入:


   (一)县级以上的国家机关驻地及省部级以上干部的住所;


   (二)县级以上的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生产单位,信息中心,国家战略储备库;


   (四)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文物、博物馆;


   (五)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金融机构、造币厂;


   (六)国防科研、试验单位及军工产品的生产、储存场所;


   (七)机场、大型车站和大型码头;


   (八)城市集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


   二、报警网络建设、运营、服务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介入;


   请各地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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