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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建设提速,“促进型”立法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2-11-30 09:05:38    来源:本站    

  11月25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三要素”,即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信息技术,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等的建设要求,规定了数据汇聚、利用、开放、交易等规则。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两条路”,即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条例规定了数字产业化的技术、产业方向和企业发展目标,列举了数字化转型提升的产业领域及推动措施,还专章规定了具有北京特色的智慧城市建设,并对强化数字安全、弥合“信息鸿沟”等进行了制度设计。

  “这是一部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重要法规,也是北京市新兴领域地方立法的一次重大突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王爱声说,条例涉及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上位法,地方立法的着力点,是在法律框架之下,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数字产业化发展和产业数字化改造,以及前沿领域、重点领域探索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等方面,面向未来提出北京方案,保障和促进全球化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

  关键词:开放共享

  建立统一管理的公共数据目录

  条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底座,对“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两大支撑要素进行了明确的制度设计,推进公共数据更高质量、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开放与共享。

  完善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信息闸门”开放。条例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规定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上发力,对传统的基础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投资建设。

  为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产生的“信息烟囱”“数据孤岛”等问题,条例提出,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推动数据要素有效流动。为回应对“数据共享”的需求,条例设计了统一管理的“公共数据目录”和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数据和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制定并公布年度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或计划,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公共数据。设立金融、医疗、交通、空间等领域的公共数据专区,推动公共数据有条件开放和社会化应用。支持市场主体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推进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机制,支持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贷、数据信托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字经济业态创新。

  关键词:数字化转型

  最大限度鼓励创新活动开展

  如何提升数字产业质量和规模,如何深入推进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条例逐一进行了制度设计。

  在数字产业化方面,条例回应“两区”建设要求,突出强调“建设数字产业园区”,规定,支持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创新基地,推动重点领域数字产业发展,推动数字产业向园区聚集,培育数字产业集群。同时,抓住机遇、抢占“蓝海”,条例鼓励数字经济业态创新,支持远程办公等在线服务和产品的优化升级,鼓励个人利用电子商务、社交软件等新型平台就业创业,培育推广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公交、无人配送机器人等新业态,支持互联网医院发展,鼓励提供在线问诊、远程会诊、机器人手术、智慧药房等新型医疗服务。

  产业数字化方面,条例突出推动国企、中小企业、工业、金融、商贸、农业和有关内容数字化,鼓励相关部门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链条化改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如建设智能工厂、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推动老字号数字化推广、开发智慧博物馆智慧体育馆等,让技术进步更好服务于生产生活、让“虚拟”更好赋能“现实”。

  此外,充分体现首都特点,“智慧城市建设”独立成章是条例的一大特色。围绕优政、惠民、兴业、安全的目标,条例提出推进数字政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 各级决策“一网慧治”等建设,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安全保障

  为使用数字公共服务确有困难人群提供可替代产品

  数字时代,机遇与风险并存。条例严格规范数字经济监管,完善困难群体的数字化服务保障措施。

  安全是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科技伦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强调,平台企业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市场、资本优势,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不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的差别待遇和选择限制。

  数字时代下,个人信息泄露为群众生活带来不少困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他人个人信息。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和合规运营制度,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鼓励各单位设立首席数据官。

  此外,助力特殊人群跨越“数字鸿沟”,条例规定了“完善困难群体数字化服务保障措施”内容,鼓励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推进数字无障碍建设。明确对使用数字公共服务确有困难的人群,应提供可替代的服务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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